2005年11月1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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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台发送指令 公海走私柴油
宁波中院判了一伙油鼠
通讯员 陈海滨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  以福建人吴志忠为首的7人走私团伙驾船公然在海上走私成品柴油。前天,他们被宁波中级法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1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。
  法院经审理查明,2004年间,福建泉州人吴志忠纠集龚书奎、蔡天恭、蔡庆祥、吴金辉、於增良、龚勇尚等人,以“舟顺15号”船为运输工具,在台湾海域从事走私成品油活动。2004年10月19日,吴志忠经策划,指令龚、蔡等人驾驶“舟顺15号”船前往台湾海域过驳走私柴油,吴则在舟山市通过电台指挥走私事宜。“舟顺15号”船到达台湾海域后,从境外油船上过驳成品柴油1189.403吨,并在未设海关的地点入境。当月26日该船在象山县鹤浦镇一油库码头卸油时,被宁波海关缉私局当场查获。
  经宁波海关关税部门计核,该批走私柴油偷逃税款人民币120余万元。